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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04 来源:施工案例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好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为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时应当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规定》要求,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贴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规定》还明确了执法人员不宜着装的情形: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上班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此外,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由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地方气候条件和工作要确定。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谨慎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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